2022-12-28 11:36:40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采取的單獨行為。
行使解除權的法律效力是合同雙方負有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原有狀態的義務。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領的給付應返還給對方,并且責任方對他方造成的損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由于被保險人不當行為所致,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
保險合同解除,在相當程度上為保險法上的特有問題,原則上不能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一般規定。
一方面,保險合同對于投保人具有約束力,但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不以救濟其權利為目的,僅以消滅保險合同的約束力為目的,故不存在因可歸責于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而解除保險合同的正當性問題。
另一方面,除非保險法明文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具有比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之正當性更高的要求。這就是保險法專門規定保險合同解除的緣由。所以,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條件)、保險合同解除權的取得以及保險合同解除權人的范圍,不能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原理和規則。
來源:《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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