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09:31:56
并非保險合同的所有內容均可以變更。如果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將改變保險合同的性質或者存續效力,則不得變更。例如,保險標的本身不得變更。一般而言,可變更的保險合同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保險標的范圍變更
保險標的范圍變更,是指對保險合同承保的保險標的的范圍進行擴張或者限縮。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保險人經過協商,可以變更保險標的的范圍。經協商后,可以將原先未納入被保險財產范圍的財產,列入被保險財產的范圍;或者將已經列入被保險財產范圍的某些財產,剔除于被保險財產的范圍。保險人對變更范圍后的保險標的,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金額變更
保險金額變更,是指提高或者降低保險人承擔給付義務的最高限額。對于財產保險,保險標的的價值因為保險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顯著減少的,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議降低保險金額;對于不足額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議將其變更為足額保險;對于足額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也可以將其協議變更為不足額保險。保險標的范圍變更,并不一定要變更保險金額。對于人身保險,投保人可以依照被保險人的需要,與保險人協商提高或者減少保險金額。
(三)保險費變更
保險費變更,是指保險人應當收取的保險費數額或者費率的變更。保險費變更的,保險人按照變更后的保險費數額或者費率,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費,不僅與保險金額的多少成正比,而且同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程度相關聯。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協商變更保險費。保險金額變更或者保險責任范圍增項或減項的,投保人和保險人應當相應地協商變更保險費數額或者費率。
除上述以外,有以下情形發生時,投保人和保險人應當協商變更保險費。
(1)超額保險的保險費。投保人超額保險的,經投保人通知保險人超額保險的事實后,保險費應當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減少。
(2)危險增加或降低后的保險費。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是依據保險標的的性質、使用狀況、所處環境等多種情況加以確定的,保險人主要依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確定保險費率。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保險費也要發生變動。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而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相應增加保險費;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降低的,保險人應當比例減少保險費。
(3)年齡誤保時的保險費。長期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密切相關,因年齡誤保而使得投保人少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投保人多交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向其退還多收的保險費。
(四)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
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各項條件的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責任的構成、保險事故及其發生、除外責任以及保險人的給付義務等事項的增項或減項。保險責任范圍的增項,表明擴張了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減項,表明縮減了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變更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人按照變更后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保險責任。
(五)保險期間變更
保險期間變更,是指保險期間的延長或者縮短。延長或者縮短保險期間,原則上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生效或者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但對于保險合同的效力存續將產生直接的影響,其或者推遲保險期間的終期,或者提前保險期間的終期。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
變更保險期間的,保險人僅在變更后的保險期間內承擔保險責任。
(六)其他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的其他內容,諸如保證條款(投保人訂立合同時承諾的條件)、保險給付的方法和時間、保險給付遲延的責任及承擔、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和地點等內容,投保人和保險人可協商予以變更。
來源:《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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