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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號令)》_政策解讀

          作者:大家保保險網 | 來源:www.duelos.net | 2017-09-05 1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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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每月領取工資,但是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大部分職工卻并不清楚。實際上2015年由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了我國職工的工資組成部分,同時也明確了哪些收入不計入工資組成內。那么我國職工工資總額有哪些收入組成呢?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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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職工工資總額組成部分

          (一) 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不屬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收入有哪些?

          (一)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政策解讀

          哪些屬于獎金范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業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哪些屬于職工津貼范圍?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干部駐隊補貼、公安干警值勤崗位津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具體有: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5.其他津貼:具體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哪些屬于職工補貼范圍?

          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號令)

          (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1990年1月1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準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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