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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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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產品大全> 養老保險:兩全保險> 恒安標準人壽> 恒安標準金福來養老保險(分紅型)
          恒安標準人壽

          恒安標準金福來養老保險(分紅型) 主險?

          產品險種:養老保險 ?

          意外保障

          保額與繳費舉例:

          保障金額不是固定的,根據投保人年齡、繳費高低的不同,對應獲得的保障金額也不同,此處對一些常見情況進行列舉供您參考。

          投保年齡年繳費繳費期保障項目和金額保障期
          27歲30746.00元15年

          養老金儲備20.0萬

          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2.5萬

          終身

          注:具體繳費與保額,可依個人實際情況靈活定制,以上舉例僅為參考

          • 保險責任說明條款
          • 相關咨詢
          • 包含本產品的計劃
          ?一、養老保險金給付

          本合同項下養老保險金的領取起始年齡分別為被保險人的50、55、60和65周歲,由您在投保時選定,并在合同中載明。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為您在投保時選定的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年齡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自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險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仍生存,我們每年按該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有效保險金額的10%給付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滿99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若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期間不幸身故,則按本款第二項中相關規定處理,并且我們不再承擔給付養老保險金的責任。

          二、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已滿20年,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有體恤金紅利,則同時支付,本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未滿20年,我們按以下金額中的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有體恤金紅利,則同時支付,本合同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2)(20-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次數)×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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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與我們訂立本合同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1.1. 合同的種類和構成

          作為投保人,與我們訂立的本保險合同為恒安標準金福來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險條款為恒安標準金福來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條款(以下簡稱“本保險條款”)。

          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申請書、現金價值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構成。

          我們在本保險條款第6條中對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術語含義以該條中的解釋為準,請您注意閱讀。

          1.2.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

          投保時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我們投保本保險。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二、被保險人

          投保時年齡在0周歲(出生滿30天)以上,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者,經我們審核同意,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1.3.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滿99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24時止。

          1.4. 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

          一、保險責任的開始

          您完成投保申請后,經我們審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險費到達我們的賬戶之日起生效,具體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中載明。我們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責任的終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 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2. 被保險人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依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間內恢復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保險合同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

          1.5. 猶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書面簽收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您享有10日的猶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間閱讀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該10日的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寫解除保險合同申請,并連同保險單原件、保險費交費憑證、您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與解除合同有關的材料,一起在該猶豫期內送達給我們。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們將無息退還您已交的全部保險費,但將收取成本費人民幣10元。

          1.6.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在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可以口頭或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您有義務如實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保險費。

          前項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們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本合同項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險金額

          一、初始保險金額

          本合同所稱的初始保險金額由您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二、紅利保險金額

          本合同所稱的紅利保險金額是指因分配年度紅利所增加的保險金額。已分配的紅利保險金額也參與以后各年度的紅利計算。

          三、有效保險金額

          本合同所稱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初始保險金額與各保單年度累計分配的紅利保險金額之和。

          2.2. 我們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養老保險金給付

          本合同項下養老保險金的領取起始年齡分別為被保險人的50、55、6065周歲,由您在投保時選定,并在合同中載明。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為您在投保時選定的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年齡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自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險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仍生存,我們每年按該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有效保險金額的10%給付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滿99周歲后的首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若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期間不幸身故,則按本款第二項中相關規定處理,并且我們不再承擔給付養老保險金的責任。

          二、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領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已滿20年,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有體恤金紅利,則同時支付,本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未滿20年,我們按以下金額中的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有體恤金紅利,則同時支付,本合同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2)(20-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次數)×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有效保險金額的10%。

          2.3. 我們不承擔的責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故意造成疾??;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如本合同有復效情形的,則該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計算;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任何情形導致身故的,本合同均終止,我們按本保險條款第3.4款規定的方法進行處理,向您或其他權利人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如有特別紅利的,則同時支付。

          2.4. 紅利分配

          我們將在每一會計年度后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核算,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后向您寄送紅利分配報告。

          本合同的紅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

          一、年度紅利

          計算年度紅利時,我們將在上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有效保險金額基礎上,按照最近一次紅利分配方案確定年度紅利保險金額,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險金額。

          紅利應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而紅利的實際分配日可能因年度會計核算、審計或相關法律的規定或保險監管的要求而遲于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二、終了紅利

          終了紅利是不保證的。終了紅利將在本合同終止時以現金方式支付,終了紅利分為以下三種:

          1、滿期生存紅利

          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期滿,我們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滿期核算,若確定有滿期生存紅利分配,將以現金方式隨最后一期養老保險金一起支付。

          2、體恤金紅利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我們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若確定有體恤金紅利分配,將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本保險條款第4.1款中約定的相關受益人。

          3、特別紅利

          因合同期滿和被保險人身故以外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時,我們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進行核算,若確定有特別紅利分配,將以現金方式支付。

          在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終了紅利一次性全部轉換成年度紅利,終了紅利從零開始重新計算。

          3.          您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1. 保險費的交付

          本合同項下保險費的交費金額、交費期間和交費方式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本合同的保險費金額將根據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以及您與我們約定的初始保險金額、養老保險金的領取起始年齡和交費期間,按照我們核定的保險費率確定。

          首期保險費在投保時交付,續期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每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3.2. 寬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交付續期保險費的,自該應交付日起60日為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我們仍承擔本合同的保險責任,但我們在給付保險金時將扣除您欠交的續期保險費。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復

          一、如果您在上述寬限期屆滿時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屆滿次日零時起自動中止。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為中止期間,對中止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您不享有紅利分配的權利。在中止期間內您可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經我們審核同意后,自您補交所欠續期保險費次日的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但對中止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然不承擔保險責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本合同未恢復效力的,本合同自中止期間屆滿次日的零時起自動終止,我們將向您退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險費對應的保單年度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如有特別紅利的,則同時支付。

          二、由于出現本條款第3.6.1項或第3.6.2項規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60日為中止期間,對中止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在中止期間內您可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經我們審核同意后,您應向我們支付您的保單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我們為您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自我們收到上述全部款項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但對中止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然不承擔保險責任。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60日本合同未恢復效力的,本合同自該60日中止期間屆滿次日的零時起自動終止。我們在扣除各項欠款之后,向您支付現金價值和特別紅利之和。

          3.4. 猶豫期后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猶豫期過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應填寫退保申請,并向我們提供下列材料:

          1)保險合同;

          2)能有效證明您投保時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證件。

          本合同自我們收到您填寫的退保申請時終止,我們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請材料后,計算當日保險單現金價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您返還該保險單現金價值,如有特別紅利的,則同時支付。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的損失。

          3.5.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與我們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內容。經我們審核同意您的變更申請,并且出具修改批單,或與您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后,變更方為生效。

          3.6. 現金價值權益

          現金價值為初始保險金額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分別對應的現金價值之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金額根據現金價值表計算。

           在本合同生效兩年后,您可以享受下述四項現金價值權益(選擇非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方式的還須至少已交滿兩年保險費):

          3.6.1保單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時,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您向我們申請貸款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余額的80﹪,貸款期限應當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具體事項由您與我們在保單貸款合同中約定。當您未還的保單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項欠款達到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自??中止。

          3.6.2保險費自動墊交

          若您在訂立本合同時選擇非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方式,您可以選擇自動墊交保險費功能,如果寬限期屆滿時您仍未交付到期保險費,且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您未還的保單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后,數額等于或大于您根據本合同當期應交保險費的(如有附加合同,則包括附加合同當期應交保險費),我們將為您自動墊交該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我們為您墊交的保險費將按墊交時適用的保單貸款利率以年復利的方式進行計息。如果您沒有在下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償還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則您所欠的墊交保險費及利息將作為新的本金,按我們最新公布的利率計息,您應在本合同下一個生效日對應日前還款,到期仍未償清者,依此類推處理。

          如果寬限期屆滿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之后,數額小于您根據本合同當期應交的保險費(如有附加合同,則包括附加合同當期應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自動中止。

          3.6.3減額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時,如果您選擇的是非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方式,且決定不再交納續期保險費,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辦理減額交清保險。

          減額交清,是您以申請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以一次性交清的方式購買本保險所能購買到的保險金額。但如果您申請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過低,導致您能夠購買的保險金額低于當時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您將不能辦理減額交清。辦理減額交清后,除保險金額相應減低外,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與辦理減額交清前相同。

          我們計算減額交清時的現金價值時,將扣除您所有未還的保單貸款和自動墊交的保險費等款項的本金和利息。

          辦理減額交清保險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您不能再申請辦理保險金額的變更,并不再享有保單貸款、分紅等權益。在您辦理減額交清保險時,本合同附加合同也終止,您應同時辦理附加合同的終止手續。

          3.6.4減少保險金額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您申請時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我們將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所對應的現金價值,并支付保險金額減少部分所對應的特別紅利,但我們將先行扣除任何您未還的保單貸款和自動墊交的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交的保險費。

              我們將按照減少后的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4.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4.1. 保險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上述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我們。您和被保險人填寫并向我們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變更申請書后,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方能生效,我們將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您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養老保險金的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

          三、因受益人變更引起的法律糾紛,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五、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的此項遺產的繼承人依法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否則,應承擔由于通知延遲致使我們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如果我們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多支付養老保險金的,我們將從所應給付的款項中扣除多支付的保險金;如果未能從中扣除,獲得多支付保險金的一方應予返還。

          4.3.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一、養老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

          自本合同約定的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險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仍生存,我們按本保險條款第4.1款中的相關約定,向受益人支付養老保險金。在支付養老金時我們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生存狀態進行調查。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向我們申請身故保險金:

          1. 保險單原件;

          2.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件原件;

          3. 公安機關或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原件;

          4. 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6. 所能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時,除上述資料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還須向我們提供證明其繼承權的有效公證文書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險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時終止。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后30日內,按以下公式計算并退還我們相應的金額:

          (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已支付的體恤金紅利)(計算身故保險金當日的保險單現金價值+計算身故保險金當日的特別紅利)

          三、我們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及上述證明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材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我們收到申請書及完整的證明資料后,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將在30日內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發生:

          1. 您或被保險人不及時配合我們的理賠調查;

          2. 被保險人身處偏遠地區,導致我們不能及時了解情況;

          3. 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我們不能及時進行理賠。 

          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給付保險金。我們未及時給付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將先予支付根據已有證明和材料可以確定的數額。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扣除已先予支付的數額,支付相應的差額。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4. 欠交保險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我們在辦理給付保險金、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事項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或其它尚未還清的款項,我們將在所應給付的金額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項。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內容

          5.1.          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前身故的處理

          一、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至養老保險金領取起始日前身故,我們將向您返還以下金額的較大者,如有體恤金紅利,則同時支付,本合同終止,但因本條款第2.3款所規定的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按本保險條款第3.4款規定的方法進行處理:

          1)已交各年保險費及其對應的按年單利5%計算的利息之和;

          2)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二、您申請領取上述金額,須向我們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1. 保險單原件;

          2. 您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件原件;

          3. 公安機關或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原件;

          4. 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材料原件;

          5.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須提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關的材料。

          三、被保險人在養老保險金領取前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的,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時終止。您應于知道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后30日內,按以下公式計算并向我們退還相應的金額:

          (已返還的全部保險費+已支付的體恤金紅利)-(宣告死亡當日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宣告死亡當日的特別紅利)

          5.2.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您在投保本保險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準確填寫在投保申請書上。如果發生錯誤,我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向您退還保險單上載明的對應于本合同解除時所在保單年度的相應現金價值,同時支付特別紅利;該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年齡申報不真實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依據本款的其他各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際分配紅利多于應分配紅利的,我們有權收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三、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際分配紅利少于應分配紅利的,我們將予以補足。

          四、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的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補交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五、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將予以退還。

          5.3. 住所或通訊地址的變更

          您、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您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我們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5.4. 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均認可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          條款的解釋

          【您】:指的是投保人,即購買本合同項下保險的人。

          【我們】:指的是恒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不足1年不計)。

          【被保險人】:是指受本合同保障的人。

          【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指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單生效日在每年的對應日。保險單生效日為229日的,本合同有效期內的某年如果沒有229日,則28日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保險費】:指您為購買本合同項下保險而支付的金額。

          【保險事故】: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我們給付的金額。

          【保單年度】: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12個連續日歷月為一個保單年度。

          【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遭受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被保險人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以此為直接原因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

          【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后駕駛】: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被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為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機動車行駛證;

          2)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時進行或通過安全技術檢驗。

          【首期保險費】:指保險期間內第1年的應交保險費。

          【續期保險費】:指保險期間內第2年及以后各年的應交保險費。

          【利息】:保險單貸款或墊交保險費等業務均會產生利息。該利息均按我們公布的貸款利率進行計算并通過年復利的方式進行計息。

          【保險金受益人】:是指本合同中約定的有權申請領取保險金的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我們指定的醫院請見附表。若被保險人居住地或事故發生地沒有我們指定的醫院,則為國家衛生部規定的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甲等或以上的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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