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附加鴻福定期壽險條款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故,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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