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則我們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同時本合同保險責任終止。身故
保險金的數額為以下兩者之和:
100%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
5%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最高至人民幣 100 萬元。
本條中個人賬戶價值是指理賠申請審核通過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續保獎金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個保險合同周年日(6)當日 24 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的,我們將
向您發放續保獎金。以后每滿兩年的保險合同周年日發放一次續保獎金,直至本合同保險責任終止。
續保獎金的金額相當于發放續保獎金前 2 年個人賬戶價值平均值的 0.4%,并以轉為投資單位的形式
發放予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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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工銀安盛人壽金生財智三代終身壽險(投資連結型)條款
[2012]字第 1-1 號文呈報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目錄
感謝您(1)選擇了我們-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在您閱讀本條款之前,請瀏覽一下目錄,對條款結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險責任條款:向您介紹本合同的基本構成,以及您通過本合同所獲得的保障及
給付利益。
第一條 合同的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第三條 保險期間
第四條 猶豫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第六條 續保獎金
第七條 責任免除
第二章 投資與賬戶條款:向您介紹公司投資賬戶(2)及您的個人賬戶的建立、管理,以及
如何運作。
第八條 投資賬戶
第九條 個人賬戶
第三章 費用條款:向您介紹本合同的保險費組成及相關費用的收取。
第十條 保險費
第十一條 相關費用
第四章 一般條款:向您介紹您對本合同所擁有的權益和義務,以及保單服務、理賠的具體
要求。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的終止
第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條 保險金的申請
第十七條 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 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第十九條 年齡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第二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地址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HONPG3 2
第五章 名詞釋義:向您解釋本合同條款中所提到的一些專用名詞,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HONPG3 3
第一章 保險責任條款
第一條 合同的構成
《工銀安盛人壽金生財智三代終身壽險(投資連結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
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們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
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的英文簡稱 HONPG3。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滿 30 天至 70 周歲(3),且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對于未滿 18 周歲的被保險人,應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向我們投保本保險。對于 18 周歲以上(含 18
周歲)的被保險人,可由其本人或對其有保險利益的人向我們投保。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您提出保險申請、經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躉交保險費并簽發
保險合同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期???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以該日期計算。
除非有另外的約定,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所載生效日當日 24 時起至本合同約定的任一種終
止情況發生之日 24 時為止。
第四條 猶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們給予您 10 日的猶豫期。
在此期間如果您確定此保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們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并將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退還我們。本合同自我們收到書面申請當日起正式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按照您在投保單中選擇的投資時間,我們對您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申請,作出如下處理:
1. 如果您選擇在本合同度過猶豫期后進行投資的,我們在收到您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和相關證
明、資料后向您全額無息退還已交納的保險費。
2. 如果您選擇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資的,則保險費已經轉入您的個人賬戶,我們將在收到您
解除保險合同的申請和相關證明、資料后退還您下列金額: HONPG3 4
退還金額= 已收初始費用+審核通過日下一個計價日(4)的買入價×個人賬戶投資單位(5)數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們提出理賠申請,則不得在上述規定的猶豫期內行使合同解除權。
您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1. 保險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請書;
3. 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則我們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同時本合同保險責任終止。身故
保險金的數額為以下兩者之和:
100%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
5%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最高至人民幣 100 萬元。
本條中個人賬戶價值是指理賠申請審核通過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第六條 續保獎金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個保險合同周年日(6)當日 24 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的,我們將
向您發放續保獎金。以后每滿兩年的保險合同周年日發放一次續保獎金,直至本合同保險責任終止。
續保獎金的金額相當于發放續保獎金前 2 年個人賬戶價值平均值的 0.4%,并以轉為投資單位的形式
發放予個人賬戶。
第七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一、 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 2 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
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7)
;
五、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8),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9),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10)的機動車;
六、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HONPG3 5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將向未喪失受益權的受益人退還
扣除退保費用后的個人賬戶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責任免除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將向您退還扣除退保費用
后的個人賬戶價值。
本條中個人賬戶價值是指理賠申請審核通過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HONPG3 6
第二章 投資與賬戶條款
第八條 投資賬戶
一、 投資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一) 我們建立多個獨立的投資賬戶供您選擇(投資賬戶的種類詳見釋義(2))。您可選擇投
資賬戶及保險費分配比例,但需符合我們最低保險費分配比例及最高投資賬戶種類數
的規定);
(二) 我們通過投資賬戶來管理和計量各項投資活動,投資活動產生的投資損益均計入投資
賬戶;
(三) 投資賬戶的資產由我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 投資賬戶的資產每年由中國保險監管機構認可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五) 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現有投資組合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或投資市場環境發生改變,現有投資渠道已經不再適應市場環境的需要,或出現新的
投資渠道時,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提前書面通知您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修改投資賬
戶的投資組合規定,結轉、關閉投資賬戶,合并、分立投資賬戶,以及合并、分立投
資賬戶中的投資單位。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前提下,我們可以設立新的投資賬戶。
二、 投資賬戶的評估和投資單位價格的計算
投資賬戶中的資產以投資單位計量,投資單位數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我們于每一證券市場交易日對上一證券市場交易日的投資賬戶價值進行評估、計算并公布投資單
位買入價(11)(以下簡稱"買入價")及投資單位賣出價(12)(以下簡稱"賣出價")。
賣出價=投資賬戶價值(13)/ 投資單位數
買入價=賣出價×(1+買入賣出差價)
三、 暫?;蜓舆t評估和交易
出現下列情況,我們可以暫?;蜓舆t投資賬戶評估和交易:
(一) 投資賬戶主要投資的證券市場被關閉或被限制、暫停交易時;
(二) 投資賬戶的投資對象被暫停交易或計價時; HONPG3 7
(三) 投資賬戶內的資產不能被估價時;
(四) 其他不可抗力(14)因素導致我們無法進行正常的投資賬戶評估和交易時。
四、 轉出限制
每一投資賬戶于同一計價日可以轉出的投資單位數以該投資賬戶投資單位總數的 10%為限。如果
同一計價日被要求轉出的投資單位數超過該投資賬戶投資單位總數 10%的,我們將在 10%的范圍內按總申請數量和您申請數量之間的比例從個人賬戶下轉出部分被要求轉出的投資單位,未被轉出的投資單位將結轉至下一個計價日以當日的賣出價轉出,該計價日可轉出的投資單位數同樣受上述限制,且前一計價日結轉的轉出申請不具有優先性。
第九條 個人賬戶
一、 個人賬戶的建立
保險合同生效后,我們按照合同約定創建對應的個人賬戶,以記錄您持有的投資單位數及選擇
的投資賬戶種類,并每年向您寄送保險合同狀態報告。
二、 個人賬戶價值的確定
(一) 我們將躉交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買入投資單位,轉入個人賬戶。
買入投資單位數=買入個人賬戶的金額/買入價
(二) 我們將追加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買入投資單位,轉入個人賬戶。
買入的投資單位數=買入個人賬戶的金額/買入價
(三) 個人賬戶價值=個人賬戶下的投資單位數×賣出價
三、 個人賬戶價值的領取
(一) 您可書面通知我們以提取投資單位的形式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最低領取金額及領
取后的個人賬戶價值余額需符合我們的規定。我們將按核準申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
賣出價轉出投資單位并收取相關費用。一般情況下,我們將于收到領取個人賬戶價值
的申請后 5 日內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0 日內履行給付責任。
(二) 您要求部分領取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領取申請書;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HONPG3 8
3.如為委托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授權委托書。
(三) 您要求全額領取時,參照本合同第十二條辦理。
四、 投資賬戶種類的轉換
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按下列要求轉換個人賬戶項下的投資賬戶種類:
(一) 您需書面申請轉換個人賬戶項下的投資賬戶種類;
(二) 每次轉換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 元。您可同時選擇多個投資賬戶作投資分配,任
意一個您所選擇的投資賬戶,其所對應的個人賬戶價值須高于您的個人賬戶價值總
值的 10%;
(三) 您可選擇投資賬戶及保險費分配比例,但需符合我們對最低保險費分配比例及最高
投資賬戶種類數的規定。
本合同其他有關個人賬戶的條款亦適用轉換后的個人賬戶。 HONPG3 9
第三章 費用條款
第十條 保險費
一、 躉交保險費
躉交保險費是指您按照合同約定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的保險費。我們扣除初始費用后,將剩余保險費
按審核通過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買入價買入投資單位,轉入本合同的個人賬戶。
二、 追加保險費
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向我們書面申請并經我們同意后,交納追加保險費,用于增加個人賬戶價值。
我們扣除初始費用后,將追加保險費按審核通過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買入價買入投資單位,轉入本合
同的個人賬戶。
三、 附加合同保險費
附加合同保險費無需單獨交納,由我們按月從個人賬戶中以轉出投資單位的形式,收取附加合同保險
費。
第十一條 相關費用
一、 初始費用:
對您所交納的躉交保險費,我們在扣除下表所列相應初始費用后,剩余的保險費按審核通過日的下一
個計價日的買入價買入投資單位,轉入本合同的個人賬戶。根據您所交納的躉交保險費金額所確定的
初始費用比率將同樣適用于您未來可能交納的追加保險費。
對您所交納的追加保險費,我們在扣除初始費用后,剩余的保險費按審核通過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買
入價買入投資單位,轉入本合同的個人賬戶。
二、買入賣出差價:
我們在每個計價日公布的投資單位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價為 2%,即:
買入價=賣出價×(1+買入賣出差價)
三、資產管理費:每一投資賬戶收取的資產管理費為
躉交保險費(人民幣) 初始費用比率
低于 10 萬元 1%
高于或等于 10 萬元 0% HONPG3 10
投資賬戶資產凈值(15)×
365
距上次評估日天數×資產管理費比率
資產管理費比率表:
投資賬戶種類 資產管理費比率
安心賬戶 0.5%
穩健賬戶 1.5%
卓越賬戶 1.5%
進取賬戶 2%
該管理費將于每個計價日評估投資賬戶價值時從投資賬戶資產凈值中扣除。
四、投資賬戶轉換手續費:
我們在提供投資賬戶種類轉換的服務時,不收取手續費及買賣差價。
五、保單管理費
我們將按每月 10 元的標準收取保單管理費。該保單管理費將于保險合同審核通過日及本合同生效日的
每月對應日的下一個計價日以轉出投資單位的形式從個人賬戶中扣除。
六、退保費用
您在保單有效期內退?;蝾I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時,以提取投資單位對應的賬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比
率收取費用。
保單年度 退保費用比率
第一年 3%
第二年 2.5%
第三年 2%
第四年 1%
第五年 1%
以后 0%
七、在符合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對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資產管理費、投資
賬戶轉換手續費、保單管理費和退保費用比率在本合同規定的最高上限(16)以內進行調整,若上述調整對您的保險利益產生影響,我們將提前書面通知您。 HONPG3 11
第四章 一般條款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 保險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請材料之日 24 時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我們以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
申請材料之日的下一個計價日的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扣除退保費用后退還予您,并自收到完整的解除
合同申請材料之日起 10 日內給付。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效力終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解除合同的;
2.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時;
3.若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到期應收的附加合同保險費,我們將按個人賬戶價值折算成附加合
同所能承保的期限,期滿后,主合同與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4.本合同約定的其它效力終止的情況。
第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
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HONPG3 12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
益權。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
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
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 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原件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授權書或法定代理關系證明;
4. 公安部門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如
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
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二、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三、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 5 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
在 30 日內作出核定(若需補充資料,以我們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算)。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 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
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四、 受益人未滿 18 周歲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 HONPG3 13
五、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后 30 日內退還我們已
支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們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六、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復效及申請變更時,您也應當如實告知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
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
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審核通過日下一個計價日的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 30 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 2 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HONPG3 14
第十九條 年齡的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寫明。
三、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我們規定的投保年齡限制??,在保險事故
發生前,我們可以解除合同,并退還扣除退保費用后的個人賬戶價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時,適用于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我們審核同意后,應當由我們在原保險合同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和我們訂立變更合同內容的書面協議。
被保險人身故后,我們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內容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地址的變更
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您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我們按本合
同所載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其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
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XX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HONPG3 15
第五章 名詞釋義
您
(1) :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人。
投資賬戶(2) :是指我們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投資連結保險專門設立的,資
產單獨管理的資金賬戶。您可選擇以下投資賬戶以及公司未來設立的其他
賬戶:
投資賬戶一
1. 賬戶名稱:工銀安盛人壽進取投資賬戶
2. 賬戶特征:激進型投資賬戶
3. 投資組合規定:
1)本賬戶可投資于權益類資產和流動性資產,其中,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
基金和混合基金,流動性資產包括活期存款、回購、期限在 1 年以內(包括
1 年)的短期國債、短期金融債、短期央行票據和貨幣市場基金等;
2)本投資賬戶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投資賬戶資產總值的 80
%,最高可達 100%;
3)本投資賬戶投資將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投資賬戶二
1. 投資賬戶名稱:工銀安盛人壽卓越投資賬戶
2. 賬戶特征:進取平衡型投資賬戶
3. 投資組合規定:
1) 本賬戶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銀行存款、債券、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允許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2) 本投資賬戶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投資賬戶資產總值的
30%,最高可達 100%;
3) 本投資賬戶投資將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投資賬戶三
1. 投資賬戶名稱:工銀安盛人壽穩健投資賬戶
2. 賬戶特征:穩健平衡型投資賬戶
3. 投資組合規定:
1) 本賬戶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銀行存款、債券、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允許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2) 本投資賬戶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投資賬戶資產總值的
60%;
3) 本投資賬戶投資于國債及國有商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本投資賬戶資
產總值的 20%;
4) 本投資賬戶投資將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投資賬戶四
1. 賬戶名稱:工銀安盛人壽安心投資賬戶
2. 賬戶特征:低風險、高流動性的投資賬戶 HONPG3 16
3. 投資組合規定:
1) 本賬戶可投資于銀行存款、債券和債券回購、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其他投資工具;
2) 本投資賬戶投資將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周歲(3) :以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計價日(4) :指對投資賬戶進行評估和對投資單位價格進行計算的證券市場交易日。
投資單位(5) :指投資賬戶資產的計量單位。
保險合同周年日(6)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險合同周年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毒品(7)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
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處方藥品。
酒后駕駛(8)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
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
駛
(9)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
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買入價(11) :指我們分配保險費轉入個人賬戶時每一投資單位的價格。
賣出價(12) :指我們將投資單位轉為現金時每一投資單位的價格。
投資賬戶價值(13) :是投資賬戶獨立會計核算的總資產減去總負債之差,其中總負債包括應付
資產管理費、應付托管費等。
不可抗力 (14)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投資賬戶資產凈值(15) :是計算資產管理費和托管費的基數,在扣除當期資產管理費及托管費后應
當等于投資賬戶價值。
最高上限(16) : (1) 初始費用: 最高上限為躉交及追加保費的 5%
(2) 買入賣出差價: 最高上限為2%
(3) 資產管理費: 最高上限為2%
(4) 投資賬戶轉換手續費: 最高上限為1%
(5) 保單管理費: 調整比例上限為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自上次保單管理費調整起的累計漲幅。
(6) 退保費用: 最高上限如下表所示
保單年度
若初始費
用小于或
等于零
若初始費
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HONPG3 17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
及以后
0 0